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陶维刚与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刚,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707号原告:陶维刚,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张雅丽,均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舒红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向阳村马路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陶维刚与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刚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维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60元,减半收取55,880元。由原告陶维刚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