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守强与于新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守强,于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守强,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新玲,女,28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于新玲自2011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5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12月1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新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桥北支行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新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桥北支行账号为xxxxx中的存款10800.00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月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