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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春阳、曾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阳,曾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阳被执行人曾庆华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张春阳申请曾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曾庆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