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滕州纸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催39号申请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办事处吴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周美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文,男,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报人:滕州纸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德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2016年2月8日丢失汇票号为3090005327353878,出票日期2016年2月1日,到期日期2016年8月1日,出票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出票银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收款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滕州纸友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绪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