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传海与潍坊市坊子区天意加油站、王宝芝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海,潍坊市坊子区天意加油站,王宝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866号申请人黄传海。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天意加油站。被申请人王宝芝。申请人黄传海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天意加油站、王宝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传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天意加油站、王宝芝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黄传海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天意加油站、王宝芝的银行存款2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传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