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727号原告樊某,女,生于1979年9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74年4月23日,汉族,现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马会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