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任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064号原告任某,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女,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