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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雪莲诉被告刘观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莲,刘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467号原告:赵雪莲,女,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被告:刘观,男,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莲诉被告刘观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雪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赵雪莲。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全学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