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伟斌诉赵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伟斌,谢辉,赵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8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斌,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辉,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斌(系谢辉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镇,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孙伟斌、谢辉因与被上诉人赵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支付被上诉人赵镇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孙某某亦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统称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其并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故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赵镇无权向其主张相应的违约金。被上诉人赵镇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伟斌、谢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6年2月,赵镇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孙伟斌、谢辉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6日,赵镇(乙方)、孙伟斌、谢辉(甲方)经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签订《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由赵镇向孙伟斌、谢辉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为300万元。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产,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协议签署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及支付或收取定金的资格。第1.5条约定,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因本协议签署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导致本合同未能生效,则该签署人除按本协议第1.5条或2.2条赔偿外,还应按本合同第3.5条款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本合同无效影响。合同中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同日,孙伟斌又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孙伟斌已取得系争房屋所有产权人的同意,并且受所有产权人委托,代为与买方签署该房屋之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收取买房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如由于任一产权人的原因,不愿再履行本人代为与买方签署的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独自承担。当日,赵镇支付孙伟斌、谢辉定金5万元。次日,又支付了定金5万元。嗣后,孙伟斌、谢辉表示不能出售系争房屋,故要求向赵镇返还定金。一审审理中,孙伟斌、谢辉向赵镇退还了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孙伟斌、谢辉主张系争房屋出售未征得其余产权人孙某某同意故《居间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该《居间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对赵镇与孙伟斌、谢辉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孙伟斌、谢辉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赵镇双倍返还定金。现孙伟斌、谢辉在与赵镇签订《居间合同》后,称其余产权人孙某某不同意出卖房屋故不再出售系争房屋,责任在于孙伟斌、谢辉,属孙伟斌、谢辉违约。孙伟斌、谢辉认为仅收取定金5万元,第二笔5万元系赵镇在孙伟斌、谢辉已经表示要解除居间合同的情况下自行汇入谢辉的账户,该5万元不能作为定金。现孙伟斌、谢辉未提供证据证明赵镇系在已经知晓孙伟斌、谢辉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汇款给谢辉,故孙伟斌、谢辉认为第二笔5万元非定金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孙伟斌、谢辉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的违约责任。鉴于孙伟斌、谢辉已退还赵镇10万元,故现孙伟斌、谢辉尚应支付赵镇10万元。赵镇要求孙伟斌、谢辉支付双倍定金的利息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赵镇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在《居间合同》签订后不久,孙伟斌、谢辉即明确表示不再出售系争房屋,至此时,赵镇也仅支付了10万元定金,孙伟斌、谢辉也同意先予返还定金10万元,赵镇未收取,故系争房屋交易未成对赵镇造成的损失并不大,现原审法院支持双倍返还定金足以弥补因孙伟斌、谢辉违约对赵镇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判决:孙伟斌、谢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镇1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赵镇负担3,850元,孙伟斌、谢辉负担1,0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孙伟斌、谢辉是否需向赵镇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移转,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孙伟斌、谢辉以案外人孙某某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本院不予认同。该《居间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对赵镇与孙伟斌、谢辉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孙伟斌、谢辉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赵镇双倍返还定金。现由于案外人孙某某未签字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孙伟斌、谢辉应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赵镇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孙伟斌、谢辉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孙伟斌、谢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