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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黄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黄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黄荣贵,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红梅与黄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318.78元,执行费为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执行人主动交纳案件执行款9318.78元及案件执行款50.00元,案件执行款9318.78元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红梅,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