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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荣增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增,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35号原告:叶荣增。被告: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增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