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合江县先滩页岩砖厂与合江县先滩镇家乐村四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先滩页岩砖厂,合江县先滩镇家乐村四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414号原告合江县先滩页岩砖厂,住所地合江县先滩镇家乐村四社牛过河。负责人古明树。被告合江县先滩镇家乐村四社。负责人李联实,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先滩页岩砖厂与被告合江县先滩镇家乐村四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先滩页岩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合江县先滩页岩砖厂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