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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才红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才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380号原告卢才红,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5号。负责人曹原,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心峰,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才红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卢才红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才红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才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才红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窦 开代理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房雪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