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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民终1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号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主张,被告缺席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许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的诉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宣判后,许某不服,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多次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上诉人喝农药,被上诉人也不管。2、双方已分居五年之久,且2014年上诉人患病住院治疗,被上诉人未给付医疗费,也未照顾上诉人的生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完全不负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处兴平市桑镇永流村7组老庄基归上诉人及二儿子居住,上诉人的责任田归上诉人耕种,被上诉人每年支付上诉人10000元,用于检查鼻咽癌及生活支出。被上诉人田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许某与田某结婚后,生育两男孩,现孩子均成年成家,并在外打工。一审认为上诉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主张,被上诉人缺席,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即未列查明事实部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成年成家,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珍惜共同建立的婚姻家庭生活。上诉人提出离婚,一审中被上诉人书面答辩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而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二审中,上诉人针对其上诉主张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驳回上诉人许某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许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席晓颖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