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建武与赵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武,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701���申请执行人:林建武,男,200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林义飞,男,1976年4月27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赵飞,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赵恒伟,男,1977年6月25日生,住淮安区。林建武与赵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赵飞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林建武因本起事故引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7000元;二、如赵飞按期给付,林建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赵飞不按期给付,赵飞自愿承担林建武上述各项费用合计32000元,林建武可按��偿总额32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83元),由赵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