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华与被申请人杨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杨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13号申请人刘艳华,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杨俊新,住隆化县。申请人刘艳华与被申请人杨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杨俊新驾驶的冀H9M8**号轿车及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四道营村隆化县金旭粮食收购部的地磅、输送带、震动筛、破碎打包机、房屋、厂棚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刘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4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48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4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浩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