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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孔亚东与李树荣、罗广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亚东,李树荣,罗广平,李美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36-3号申请执行人:孔亚东,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树荣,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罗广平,女,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新沂市人,住新沂市。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李美化,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系被执行人李树荣、罗广平之子。本院在执行孔亚东与被执行人李树荣、罗广平、李美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29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查封被执行人李树荣、罗广平、李美化所有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经徐州华信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573200元。后经本院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室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孔亚东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66848元以该房屋抵偿欠款297236元、诉讼费7989元、执行费5623元、评估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交纳50000元安置费用。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9564元,执行到位305225元,尚未执行到位8433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李树荣、罗广平、李美化所有的房屋一套。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史玉玉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铭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