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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陶臣之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臣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35号罪犯陶臣之,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厦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臣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168元,对赔偿总额52672元承担连带责任。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0年12月23日以(2000)闽刑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陶臣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陶臣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改为三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陶臣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臣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六分,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1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陶臣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臣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