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加宝与高圣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宝,高圣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周加宝。被执行人高圣里。周加宝与高圣里故意伤害一案,(2015)泰姜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周加宝自愿放弃对高圣里的指控;高圣里赔偿周加宝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6000元。扣除高圣里已经支付的16000元,余款120000元,由高圣里于2015年10月10日给付50000元,2016年1月29日前给付70000元,双方因此次故意伤害所引起的所有纠纷全部了结,周加宝不再向高圣里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主张任何权利;如高圣里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周加宝赔偿款,则从高圣里违约之次日起周加宝可按14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6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尤方成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