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李新、戴丽梅、陈俊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辉,李新,戴丽梅,陈俊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485号原告:陈金辉,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新,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戴丽梅,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俊羲,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金辉与被告李新、戴丽梅、陈俊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陈金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戴丽梅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金辉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辉撤回对戴丽梅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桂堂人民陪审员 郑莺萍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溢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