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750号原告成某某,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李某,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