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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祥生与赵祥、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生,赵祥,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1195号原告:张祥生。被告:赵祥。被告:陈艳。原告张祥生诉被告赵祥、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娣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祥、陈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9日,被告赵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1分,借期为到当年年底。后赵祥未能按约还款付息。被告陈艳为赵祥的妻子,赵祥结欠原告的借款发生两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陈艳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供下列证据以佐证:1,2014年3月9日被告赵祥出具的借条,该条载明“今借张祥生人民币叁万元整”,证明原告与被告赵祥间存在3万元的借贷往来。2,被告赵祥、陈艳的结婚证复印件,陈艳与赵祥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证明赵祥结欠原告3万元借款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祥未作答辩。被告陈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祥生与被告赵祥为朋友。2014年3月9日,赵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艳与赵祥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成为夫妻。现原告催款无着,持条起诉来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予法律保护。被告赵祥结欠原告的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陈艳与赵祥的婚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祥、陈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不影响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祥、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祥生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赵祥、陈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