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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周金平、吕廷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周金平,吕廷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5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91560458C。负责人李龙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斌斌,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周金平,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吕廷廷,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系被告周金平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周金平、吕廷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向原告归还所有借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