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与汪世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汪世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283号之一申请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吴问贵。被申请人:汪世球,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皖0811财保28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世球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予以解封。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