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爽与甄凤君、罗凤贵、左立臣、李文国、钟经宇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爽,甄凤君,罗凤贵,左立臣,李文国,钟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李爽,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甄凤君,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罗凤贵,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左立臣,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文国,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钟经宇,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李爽与甄凤君、罗凤贵、左立臣、李文国、钟经宇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甄凤君、罗凤贵、左立臣、李文国、钟经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甄凤君、罗凤贵、左立臣、李文国、钟经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