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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莫冷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村47栋101房婴儿游泳馆门口,用携带的剪钳将被害人蔡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剪断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6元。2016年3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相约今昔俱乐部门口,用剪钳将被害人熊某停放的一辆福马特山地自行车的车锁剪断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99元。2016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莫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旺棠工业区22栋18号一间奶茶店门口,将被害入赵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组装山地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720元。2016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将被告人莫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107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缴获的作案工具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证人欧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蔡某、赵某的陈述,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蔡某和证人欧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莫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