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张某某、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张某某,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62号原告樊某甲,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张某某,女,193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樊某乙(系被告儿子),男,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程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告樊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靓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甲、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甲诉称,被告程某与被继承人樊天根系夫妻关系,原告樊某甲系樊天根之子,被告张某某系樊天根之母。被继承人于2011年4月12日过世,原告与两被告曾就被继承人房产等达成调解协议,但遗漏了被继承人名下西南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账户内的股票等,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樊天根名下在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内的股票。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依法分割,并按庭审当日的市值予以分割,不要求分得股票,要���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某与被继承人樊天根系夫妻关系,原告樊某甲系樊天根之子,被告张某某系樊天根之母。被继承人樊天根于2011年4月12日去世。被继承人樊天根之父樊兴祥于1992年去世。被继承人樊天根与程某于200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另查明,2011年5月19日,原告樊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程某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继承樊天根名下遗产,但上述调解协议中并未分割樊天根名下在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处的股票。还查明,现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樊天根名下尚有锦港B股27,116股,截止庭审时市值为88,649.74元。上述股票账户在樊天根与程某登记结婚后,无股票买卖及资金进出记录。以上事实,由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股票账户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质证。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樊天根名下现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账户内的股票在樊天根过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该账户内股票系樊天根婚前购买,婚后并无买卖及资金进出记录,故属于樊天根婚前财产,应由原告及两被告平均享有,故本院根据原、被告对于上述账户内股票的分割意见、股票市值等,确定上述账户内的股票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两被告折价款29,549.91元。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现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樊天根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归原告樊某甲所有;二、原告樊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财产折价款29,549.91元;三、原告樊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某财产折价款29,549.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11.68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78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785元、被告程某负担1,34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珺审 判 员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