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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尾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尾华,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施尾华,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大田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城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26100009603。法定代表人徐庆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施尾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的厂房已被拍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