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执170—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罗江县一八一零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罗江县一八一零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170—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罗江县一八一零娱乐会所,住所地:罗江县潺亭水城08号。经营者:周勇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知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874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江县一八一零娱乐会所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江县一八一零娱乐会所、经营者周勇银行存款29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