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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付晓康与李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康,李修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02号原告付晓康,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修利,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康与被告李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晓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晓康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