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宁与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贾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李宁,男,生于1989年3月9日,汉族,济南嘉瑞丰田汽车销售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振,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强,男,生于1982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李宁与被告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