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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白林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林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白林霞,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白林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林霞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43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申请执行费2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林霞以双方已私下兑现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