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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和顺、赵景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顺,赵景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02行初36号起诉人刘和顺。起诉人赵景然。2016年8月22日,本院收到刘和顺、赵景然的起诉状,请求确认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在行使行政行为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实。本院认为,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就起诉人刘和顺、赵景然反映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作出的《��予受理通知书》,系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和顺、赵景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周银成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