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温亮秀申请执行徐根兰、温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亮秀,徐根兰,温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温亮秀,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徐根兰,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晓辉,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亮秀与被执行人徐根兰、温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亮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84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根兰、温晓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根兰、温晓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