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杨文沈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文沈,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文沈,男,1988年4月20日生,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戚来兴,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飞,男,1993年3月14日生,住江阴市。再审申请人杨文沈因与被申请人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苏0281民申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文沈及委托代理人戚来兴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文沈申请再审称,他因错误提供沈飞身份信息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自愿申请对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启动再审。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申请人沈飞未作答辩。杨文沈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沈飞归还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沈飞承担。庭审中,杨文沈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沈飞归还借款2.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沈飞承担。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5年5月3日,沈飞向杨文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到杨文沈3万元整。抵押汽车马6苏B×××××,期限10天为期”。同日,杨文沈交付沈飞2.85万元。2015年11月9日,杨文沈具状诉至本院,要求沈飞归还借款等。本院原审认为,虽然沈飞向杨文沈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万元,但杨文沈实际交付沈飞2.85万元,杨文沈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所以沈飞与杨文沈间发生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85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杨文沈与沈飞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沈飞在约定的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是本案纠纷产生的起因,对此沈飞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沈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原审判决:沈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杨文沈借款2.8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杨文沈已预交),由沈飞负担。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审中,杨文沈提供的被告沈飞的信息有误。实际债务人应为:沈飞(别名李斌),男,1988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刘沈村沈庄20号,现住江阴市澄江街道西园一村12幢底楼车库。本院再审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审中因杨文沈提供的被告沈飞的信息有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并非原审中的被告沈飞,故杨文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撤销。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杨文沈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杨文沈已预交),由杨文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长 刘响雷审判员 龚理坚审判员 程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嘉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