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执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烟台一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一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烟执字第548-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一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一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烟仲字第3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人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5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