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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吕永慧与王江敏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慧,王江敏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647号原告吕永慧,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弄**号。委托代理人胡静(一般授权),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敏,男,1991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弄**号。原告吕永慧与被告王江敏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永慧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