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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绮灵、朱成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绮灵,朱成亮,劳锦锵,刘颖堂,佛山市轮安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484号申请执行人刘绮灵,女,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朱成亮,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劳锦锵,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刘颖堂,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轮安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64-66号地德富塑料志愿高务中心D座7号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苏梓庭。申请人刘绮灵、刘颖堂、朱成亮、劳锦锵与被���请人佛山市轮安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字[2016]04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佛山市轮安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起向申请人刘绮灵、刘颖堂、朱成亮、劳锦锵支付工资共计33105元。因义务人佛山市轮安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3501.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