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海军诉皮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皮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3568号原告王海军,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鹏博,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显明,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皮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鹏博、被告皮显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皮显明偿还王海军款1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5日,皮显明说要还别人欠款,向我借款20万元,我说没有20万,只能凑到18万,并允诺一个月后一定归还,答应支付2万利息,归还我20万元。现已超期,我多次找他,皮显明均不归还。被告皮显明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是同学,写这个借条的原因是用于骗原告的女朋友用,原告打牌输钱了,让我写张借条给原告女朋友看一眼之后就把借条撕了,证明原告不是输钱,而是把钱借给我了,当时原告也给我打了借条,但是原告写完以后借条没给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皮显明出具借条载明:“今向王海军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整拾叁万元整,于2016年3月4日归还。身份证XXX,2016年2月4日,皮显明。”2016年2月5日,皮显明出具借条载明:“今皮显明向王海军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6年3月5日归还。身份证XXX,2016年2月5日,皮显明。”关于上述借款的交付,王海军称2016年2月4日,其通过银行卡(XXX)向皮显明(6212260200097126896)转账5万元,对此,王海军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予以证明;王海军在顺义俸伯爱缘红足疗店门口给皮显明8万元现金,王海军当时开的是借案外人王东齐的长安车,在车里给的,这8万元是王海军向女朋友的姐姐张元元借的,张元元是取了两次款又凑了几千块现金,合计8万元,在顺义杨镇的农商行门口把钱给了王海军,对此,王海军提交张元元的北京农商银行顺义支行储蓄对账单、王海军于2016年2月4日给张元元出具的八万元借款借条复印件予以证明;对于2016年2月5日的5万元借款的交付,王海军称是在王海军东府村家里东厢房最南侧的房里给的5万元现金,这个5万元是王海军父亲在家里放着的。皮显明认可收到王海军转账的5万元,否认收到其他借款,皮显明称其于2016年2月4日取款5万元还给了王海军,王海军没有出具收条,皮显明提交其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卡内账户详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王海军对皮显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皮显明不能证明将该5万元交给了王海军。诉讼中,王海军提交2016年7月30日,其与皮显明的2段电话通话录音,该录音中,双方有如下对话:王海军:你现在没钱,你要是有钱是不是就给我?皮显明:是。王海军:你什么时候有钱给我?皮显明:有可能30年,有可能50年。王海军:如果你有钱了,18万都给我?皮显明:对。王海军:如果我起诉你,你会给我银行的利息。皮显明:不知道。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海军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张元元的北京农商银行顺义支行储蓄对账单、王海军给张元元出具的八万元借款借条复印件、电话录音、被告皮显明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卡内账户详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海军提交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王海军与皮显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皮显明辩称未收到借款,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皮显明仅提交取款证明不能证明其向王海军还款,故本院对皮显明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王海军要求皮显明偿还借款18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皮显明返还所借原告王海军款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皮显明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皮显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