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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海庆与杭州新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庆,杭州新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海庆。被执行人:杭州新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申请执行人金海庆与被执行人杭州新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人金海庆依据已生效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9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82.00元、执行费人民币92.00元,合计人民币128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1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