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孙利平与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利平,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6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利平,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成,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云盘巷35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庆,男,该公司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利平因与被申请人宜宾万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利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