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怀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阜太路泉龙宾馆,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董事长。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9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张宏伟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