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860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与黄传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黄传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537号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述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泯江,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黄传水,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传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