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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冉龙彪、柏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龙彪,柏峰,张远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028号原告冉龙彪,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柏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张远莉,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龙彪诉被告柏峰、张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龙彪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需要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冉龙彪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龙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冉龙彪负担。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