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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行审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28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方炳林。委托代理人顾玲禹。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森。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安监行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富安监行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3月12日经检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2]A-0566)于2015年3月8日到期,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富安监管现决[2015]AJS03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经检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10月21日下午开始继续从事油漆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申请执行人能主动配合检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承诺限期补办延期手续,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对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责令立即停止油漆生产,并处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罚款50000元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富安监行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