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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梁志平、黄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明,梁志平,黄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1803号原告:刘德明,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55。被告:梁志平,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30。被告:黄德森,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1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明诉被告梁志平、黄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明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明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德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柏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