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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彭铁申请付海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铁,付海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彭铁,男,汉族,住址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付海铁,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彭铁申请付海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9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铁于2014-8-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90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