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宏伟、马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宏伟,马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宏伟。2016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春香。被告人马某。2016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宏伟、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管丽、被告人邵宏伟、马某及辩护人吴春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邵宏伟在本市海曙区中山广场旁大桥街一个宅子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马某。同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海曙区呼童街和西河街交叉口中山公园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从被告人邵宏伟处购买来的一包净重0.6707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2016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邵宏伟在本市海曙区中山广场旁大桥街一个宅子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马某。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海曙区孝闻街和西河街交叉口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从被告人邵宏伟处购买来的净重0.4359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本市海曙区孙家巷5号501室被告人马某暂住房内查获一包净重0.3743克的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邵宏伟在本市海曙区中山广场旁孙家巷5号楼下,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四包净重共计2.275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马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皮夹内查获一包净重0.7404克的甲基苯丙胺。经查,被告人马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宏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宏伟、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材料、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材料、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案件情况说明书、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宏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被告人邵宏伟、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宏伟、马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宏伟、马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部分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宏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情形,被告人邵宏伟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可予采纳。对被告人邵宏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从被告人邵宏伟处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移动电话机二部;从被告人马某处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移动电话机一部;被查获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4.4965克予以没收。被告人邵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彦波审 判 员 王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军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