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占民生与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民生,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民初2046号原告占民生,男,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周一波,男,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亢东东,女,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张图安,男,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何莉萍,曾用名何丽平,女,江西省鄱阳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占民生诉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民生诉称,2015年1月25日,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以电动车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4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原告占民生与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四位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期为一年,月利率为4%,利息一季度支付一次。当日,原告将3万元借款给付四位被告,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被告周一波、亢东东为夫妻关系,被告张图安、何莉萍为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借款给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义务。现借款期限已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占用资金利息,其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占民生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占民生已垫付275元),由被告周一波、亢东东、张图安、何莉萍各负担6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尚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