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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方祺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方祺泉,许美真,方展昌,方泽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沈文华,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莹,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方祺泉,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许美真,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展昌,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泽伟,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被告方祺泉、许美真、方展昌、方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阿彬 微信公众号“”